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王 勇 通訊員周 勤 張治菊
銀行卡還在自己身上,可卡里的錢卻被轉走70多萬,只剩下40多元錢,那這筆損失該由誰來承擔?昨天,記者從宛城區法院獲悉,該院判決發卡的銀行承擔95%的賠償責任。
2014年2月2日,李某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此后,該卡開通有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和短信提醒業務,日常生活中,李某在手機、電腦、柜臺、自動取款機和POS機上均使用過該卡。到2015年3月21日這一天,卡內還有777847.54元。
當年3月22日晚上8時55分,李某的手機接到短信提示,顯示其完成一筆消費交易,他的卡被轉走777800元,余額47.54元。李某立刻趕到公安機關報案。次日李某經過查詢交易明細,他的卡顯示在2015年3月22日,在鄭州市金水區某汽車裝飾用品商行消費支出777800元。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李某的錢就從該商戶的POS機上刷走后,隨即分十余筆轉入其他賬戶。在調查過程中,李某自述其母親和妹妹曾使用過該卡,知道卡號密碼。
庭審中,被告某銀行提出持有、設定并對借記卡及密碼負有唯一保管責任的原告人,應當對其保存不善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同時在POS機上使用密碼進行的操作均視為李某本人的操作,并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卡存在缺陷,所以李某的損失不應該由銀行承擔責任。
宛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就本案而言,雖然客戶銀行卡被盜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發卡銀行負有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作為發卡行沒有盡到保護客戶銀行卡內款項安全之法定義務,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因原告的銀行卡密碼其母親和妹妹也知道,增大了密碼外泄他人的可能,尤其原告妹妹尚未成年,防范意識相對薄弱,故原告對借記卡的管理使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銀行承擔95%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李某存款損失738910元及利息。④1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