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我在市區做家具批發生意。前年我一個老客戶介紹李某到我店里買家具。李某選了一批價值4萬多元的家具說是急用,手里沒錢,想先賒著。我考慮到李某是老客戶介紹的就同意了,李某給我打了個欠條。欠條的內容是“今欠胡老板家具款41500元,2015年1月6日,李某”。由于這筆款數額也不大又礙于面子,前兩年就沒問李某要過。今年生意不好,上個月我向李某催收,誰知道李某拒不付款。我想起訴,可是聽人說欠條過了兩年即使起訴也贏不了。請問:欠條已過兩年期限,起訴過訴訟時效嗎?
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翔、王萌答:讀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本案中,李某向你購買家具,并向你出具欠條,你們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應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關于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那么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何時計算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的規定,本案李某2015年1月6日向你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你和李某既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未以其他形式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本案中你和李某的買賣合同屬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你向李某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計算兩年,而不是以欠條落款之日開始計算。因此,本案欠條落款日期雖然已過兩年,你現在起訴李某,并不超訴訟時效。(李佳 整理)(來源: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