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法院在宋崗碼頭巡回開庭
開庭現場
公訴方提起訴訟
丹江水源地漁政部門到庭旁聽
丹江邊的水質保護警示牌護水、愛水、惜水,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渠首水源地人民的常態課題。
2月20 日上午,淅川縣人民法院在丹江宋崗碼頭設立臨時法庭,對一起禁漁期非法電捕魚案件進行巡回審理,激起了當地漁民的熱議和反思。
引用南陽市水利局水產科科長倪全勝的說法:今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為期四個月的全市禁漁期。水有魚才有靈性,魚類是生態平衡重要的一個環節。魚本身有凈化作用,所以說保護漁業資源就是保護我們的生態平衡。
保護繁殖期的漁業資源就是保護生態平衡,那禁漁期非法電捕魚,就觸碰了法律的“電網”,當地法院對該起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的公開開庭審理,也旨在于此。
本起案件公訴方淅川縣檢察院起訴書中顯示,該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3月21日上午,二被告在禁漁期內駕船用電打魚的裝置,在淅川縣金河鎮姚灣水域電打漁,捕獲鯽魚、鯉魚。案發后,二被告人于2016年6月16日主動到淅川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訴方認為,二被告在禁漁期內用禁止使用的捕魚工具進行捕撈,其行為觸犯《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法庭程序,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表示以后不在禁漁期、不采用非法的方法捕魚了。
由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審判長楊建民決定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3個月,緩期6個月執行;判處被告人 周某某拘役6個月,緩期1年執行。
合議庭法官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建議旁聽群眾特別是移民應自覺加強對捕撈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合法捕撈,合規經營,以免違法后再去后悔。同時建議漁政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力度,共同維護良好生態建設。
庭后楊建民耐心地介紹,生態環境保護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宏偉工程。淅川是南水北調中線渠首,生態環境保護尤為重要。當前水生生物資源嚴重衰退,水域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部分水域斷流跡象日益嚴重。作為渠首的人民,為了守護我們共同的家園,我們應該做到從小處做起、從我做起,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不使用電、毒、炸等破壞生態的方式捕撈魚類,不破水生野生動植物的生活環境,不向水域中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及亂丟各種垃圾,耕作中合理施肥,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量,生活中不用含磷洗衣粉,保護好我們周邊的生態環境,維護好山清水秀的美麗淅川。
古語有云:“勸君莫食三月鯽,萬千魚仔在腹中。勸君莫打三春鳥,子在巢中待母歸。”(杜明 王彬 張長海)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