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處置扣押財產案,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因借貸糾紛被吳某起訴至鎮平縣人民法院。2016年1月18日,經吳某申請,法院裁定將王某所有的一輛奧迪車予以扣押。被告人王某在車輛被扣押后,私自將已經開到法院的車輛開走,后隱藏拒不交出。
鎮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隱藏、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致使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扣押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鎮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權威和司法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執行。拒不執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等無視法律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杜明 李娜 李軍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