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0日上午,在淅川縣香花鎮碼頭,淅川縣人民法院在此對一起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進行巡回審理,周邊眾多群眾參加了旁聽,現場給大家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
現場了解,被告人周某、周某青在2016年3月21日上午禁漁期內駕駛船用非法電打魚的裝置在淅川縣金河鎮姚灣水域電打漁,被當地村民舉報。案發后,被告人周某、周某青于2016年6月16日主動到淅川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其中,被告人周某青在2006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五年,于2010年出獄。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自己的非法捕魚行為供認不諱,未做出任何辯解。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終作出判決,倆被告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從輕發落。分別被判拘役三個月,緩期執行六個月和判拘役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現場“以案說法”為大家進行一場普法宣傳。
古人云:“勸君莫食三月鯽魚,萬千魚仔在腹中。勸君莫打三春鳥,子在巢中待母歸。”現場開庭法官提醒現場村民,生態環境保護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孫的偉大事業和宏偉工程。作為南水北調渠首的人民,為了守護我們共同的家園,我們應該做到從小處做起、從我做起,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不使用電、毒、炸等破壞生態的方式捕撈魚類,不破壞水生野生動植物的生活環境,不向水域中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及亂丟各種垃圾,耕作合理施肥,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量,生活中不用含磷洗衣粉,保護好我們周邊的生態環境,維護好山清水秀的美麗淅川。(房松玉 冷新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