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做布行生意的張某無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并躲避執行、規避執行,一門心思做生意當老板,卻無心履行判決。3月21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張某拖欠紡織公司貨款一案,經河南省新野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10日內支付河南新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貨款443628元及利息,因被告人張某未在判決確定的時間履行,新野法院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告人張某仍拒不履行執行裁定,并一直堅稱自己給別人打工,無收入來源。新野法院經過多方打聽查明,張某在廣州市新塘鎮某大道經營布行,而且該布行有工作人員5人生意運轉正常,顯然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
經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為了打擊犯罪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據悉,新野法院加大對拒執犯罪打擊力度,從嚴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并先后部署開展“百日執行風暴”、“春雷行動”等專項行動采取夜間執行、凌晨出擊、突擊搜查等超常規手段,讓失信被執行人無路可逃、無福可享、無錢可賺、無心可安。(杜明 王云 梁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