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失信被執行人趙某
庭上自訴人臘某接過被告代理人送來的35000元賠償款
群眾圍觀老賴曝光車
法制宣傳車
庭外破解執行難宣傳展板老賴曝光車、巡回審判車、法制宣傳車,車車彰顯司法權威;自訴人、旁聽人、執行人,人人拍手贊好。一樁八年前的舊案,從民事賠償糾紛演變為刑事案件,實為被告人趙某“賴”不賠償的行為所致。3月30日下午,西峽縣灌河大道涼亭下的巡回法庭依法裁決,讓公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買肉搭乘遇事故,鄰里三人進公堂
2007年6月16日上午,在某工地干零活的曹某因運料向房東趙某借三輪車,因車內無油,曹趙二人便要一起到街上加油站加油,恰遇見趙的鄰居史大嫂要上街割肉需搭乘三輪車往返,經趙同意后,由趙駕駛前去;曹某付完加油錢,返回途中由曹駕駛,當車行至半路,三輪車向左側翻在路邊的溝里,致史大嫂受傷。
經衛生院、縣醫院搶救,史大嫂于2007年8月19日出院,期間支付醫療費56940.90元。傷情經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史背髓損傷致截癱和大小便失禁屬一級殘,胸椎粉碎性骨折屬八級殘,多發肋骨骨折屬九級殘。
史大嫂住院期間委托女兒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20年長期護理費、營養伙食補助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交通住宿費、鑒定費等合計179204元,由二被告承擔。
假借欠條推責任,一審二審未履行
西峽縣人民法院初審此案時,對案件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和分析。初審過程中,趙某為推脫責任稱,三輪車已于2007年5月賣給曹某,有欠條為證,且事故發生時由曹某駕駛,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欠條內容為:欠條,欠趙某現金陸佰元整,曹某 2007.5.23。曹某當庭否認,并陳述其打欠條是為欠房租所打,三輪車不是自己的,曹某同時表示自己持有駕駛證,但并未在庭上和指定時間向法庭提交。
初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法律程序認定:趙某辯稱車輛已賣給曹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及買賣車輛的實際情況,法院不予采納;史某、曹某、趙某均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有過錯行為,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史某作為成年人,明知無牌照車輛不得上路和機動三輪車未經批準不得載人,卻置安全于不顧搭乘,其本身具有違章過錯行為;曹某無證駕駛無照三輪車,違背不得載人規定,讓史某乘車往返,發生事故,曹具有較大過錯行為;趙某為車輛所有人,明知無駕駛證和行駛證和未經批準不得載人規定,卻將車輛交給無駕照的曹某駕駛,并讓史某搭乘,具有違章過錯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史、曹、趙三方各自承擔事故責任比例4:4:2;判決曹趙二人在判決生效十日內分別賠償史某71281.6元和35640.8元。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各方當事人對一審相關事實不持異議。趙某再次當庭提交曹某書寫的證明一份,落款時間為2008年2月14日,即一審判決2008年1月10日生效后的一份證明材料。內容是:2007年5月23日給趙某打600元的欠條系欠購三輪車的欠條。
曹某對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該證明雖是我寫,但不是其真實意思,是趙某讓寫的,趙的意思是我家沒錢,判給我也是個空,由于我不懂法,他讓寫我就寫了。史某對此證據表示為趙某為逃避責任與曹某惡意串通制造的假證明,與在交警部門的陳述不一致。
同時,曹某當庭提交駕駛證正證一份,準駕車型E,曹某與趙某妻子錄音證據一份,證明方向:2月14日出具的證明是趙某的指示,車是借用趙某的。
綜合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南陽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而自2008年5月20 的終審裁決之后至履行期限屆滿,趙某仍不履行判決義務,史某丈夫臘某于2008年7月18日向西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向趙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而趙某既不主動報告財產也未履行分文,2009年3月16日,2009年5月8日,2010年9月13日,西峽法院執行人員依法對趙某采取三次拘留措施,其仍未履行。
史某不堪折磨深夜自殺身亡,趙某拒不履行觸法成拒執罪
2009年3月5日法院查封了趙某位于丁河鎮陳陽村小南河秋樹行組坐東面西的二層磚混樓房一層。在案件執行期間,趙某從他人處以24.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房產,并已支付12萬元房款,且裝修入住。2015年起,趙某將其查封房屋的剩余部分按每年2400元的價格出租給別人使用,并收取房租。
另一方,時至2016年12月11日,史某因車禍致高度截癱,長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致身體潰爛,故承受不了疼痛及精神折磨,深夜趁家人不備,用剪刀割斷下肢大腿根動脈血管血流過多自殺身亡。
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在丁河鎮購買價值四十余萬元房產,又不報告財產,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西峽縣公安局又不立案,臘某遂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人臘某認為被告人具有相應的履行能力,不主動履行也不配合執行工作,故意隱瞞財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于是,2017年3月10日,因趙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法院決定對趙拘留15日。并于3月30日下午,在西峽縣灌河大道涼亭下進行巡回審理。
法院執行利劍斬破八年積案,困苦農民當庭獲賠償謝法官
刑事巡回法庭上,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但在長達數年的執行期間,不主動履行,經四次司法拘留后既不報告財產,又不履行義務,且抗拒執行法院判決,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某當庭認罪,且在法庭的教育下當庭拿出執行款35000元遞送給臘某,與自訴人臘某達成和解,取得自訴人諒解。
后合議庭對趙某當庭履行的行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法庭予以采納。依照法規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當庭拿到賠償款后的臘某表示,今天在這里舉行庭審會,是黨中央依法治國創平安社會,在我們這里的具體體現,給我這個困苦的受害人家屬一個說話的機會。首先感謝西峽法院對我妻交通事故一案的重視,特別是主管此案具體執行的耿局長及楊庭長,對你們表示深深的謝意。從判決之日到現在已將近十年,被告人均未履行法律責任,分文不出,抗拒執行,近十年間我們一家受著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折磨。今天法院為我家主持了公平正義,我想當著到場的大伙跟法官們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依法辦事,公平公正,伸張正義,為民解恨。(杜明 白丞博 王素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