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要不到欠款,便謊稱買家拉走他人機器想要抵債,私自拉走他人設備被判返還。日前,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審理完結此案,因為黃某構成對劉某財產權利的侵犯,判令黃某返還劉某10臺縫紉設備(現價值15500元)。
劉某在南陽市某服裝城從事服裝加工工作,2015年1月25日,劉某通過黃某在鄭州某縫紉設備有限公司購買價值292272.8元的縫紉設備若干,并支付了部分款項。2015年5月22日,劉某與黃某簽訂買賣協議一份,約定黃某替劉某向鄭州某縫紉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劉某購買的縫紉設備余款58454元,劉某需將其價值63450元縫紉設備抵償給黃某作為鄭州某縫紉設備有限公司的縫紉機尾款,抵償多余的5000元由黃某負責為劉某購買兩臺工業縫紉用中燙和兩臺刀機,并約定劉某付給黃某設備修理費一年兩萬,維修費按月支付1666元繼續有效。2015年7月份,劉某由于經營不善導致服裝加工停業停產,協議所簽訂的價值5000元的設備黃某一直未交付,劉某也分文未支付黃某設備維修費。2016年8月黃某以購買機器為由,指使他人拉走劉某10臺縫紉設備,價值15500元。劉某為此多次找黃某要求返還機器設備,但黃某一直置之不理。隨后,討要無果的劉某將黃某訴至法院。
經審理認為,公民之間的欠債關系應該理性合法的處理。被告黃某以原告欠其維修費為由私自拉走屬于原告劉某的10臺機器設備價值15500元,構成對原告財產權利的侵犯,遂作出以上判決。(杜明 魏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