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李佳
原本是自己的家,往外租了7年之后,沒想到房子給拆得七零八落,不僅如此,承租人既不修繕房屋,更不騰房。有家不能回,讓劉奶奶滿心煎熬。他們還能搬回去嗎?
劉奶奶和老伴都已年過八十,老伴得了腦梗生活不便,不過劉奶奶的身體還算硬朗,生活上能自理,也能照顧老伴的生活。老兩口的生活還算可以,但有件事情一直堵在心里:現在住的房子是他們租的,而他們自己的房子卻被別人霸占著。原來,20年前老兩口在自家的宅基地上蓋了一個小廠房,經營印刷業務,但由于不懂經營,小廠子的效益一直不好。2005年,老兩口將廠子轉給了李某,因為自家住的三間小平房就在廠房旁邊,噪音大,不宜居住,老兩口就連帶把小平房也租了出去,租期7年,自己在城里租一套房子住。
2013年合同到期了,當老人前往小平房打算收回房子的時候,沒想到原來的房子全變了樣:家具沒有了,廁所也被拆了,本來是住人的房子被改成了倉庫。老人很氣憤,要求李某將房子改回原樣,但李某不予理睬,也不搬走,從合同到期后,李某就再沒有給老人支付過房租。無奈之下,老人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租房期滿后仍舊占用房屋的費用,老人的請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也拿到了返租款。可李某仍舊占著房屋,雖然可以通過再打官司拿到新的房屋占用費,但每隔一兩年打一次官司拿一次占用費用也不是個事兒啊,而且老人現在的需求不是要每月650元的占用費,而是想搬回小平房安度晚年。老人走投無路,求助律師。
律師查閱老人與李某簽訂的協議后,發現協議上明確約定:“使用期內,乙方(李某)對房屋有維修保護之責;使用期滿,乙方應給三間房接通水、電、暖,對房屋內進行簡裝修,并為甲方出入乙方大門提供方便。”而老人在第一次訴訟時,僅索要了房租,沒有請求修繕。考慮到老人的實際需要,律師對修繕房物、接通水電暖、新開大門等內容一并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了老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沒想到李某上訴后,二審法官明確告知,由于李某沒有盡到騰退房屋的義務,占用費可以支持。但是老人的房子沒有建設許可證,屬于非法建筑,對于修繕房屋、接通水電暖、開大門等請求不予支持。
看到二審判決勝訴沒有希望,在律師的多次溝通下,法官感受到了老人現在生活狀態的不容易以及急需搬回平房的渴望,同意主持調解。經過法官的調解,最終李某同意,除了支付一年多的房屋占用費用9000多元,還額外支付房屋修繕款2.5萬元。
律師提醒:發生糾紛后雖然通過法律途徑能討回公道,但打官司畢竟耗時費力,即使拿到勝訴判決,對方不主動履行判決,執行也難免有困難。對于老年人而言,如果行動不便,打官司的難度更大。因此如果有租賃房屋、買賣房屋或者投資之類的大額經濟活動,一定要找知根知底的人;簽訂合同最好讓律師幫助把把關,以免事后有糾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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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來源: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