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內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嫌故意傷害罪案,被告人李某被判處管制一年。
2014年7月18日,內鄉縣湍東鎮村民劉某酒后竄至同村村民封某家門口謾罵,被告人李某出來將劉某推倒在地,后劉某回家持刀和其母親到封某家理論,劉某弟弟也趕到現場,雙方發生廝打,期間被告人李某持鐵鍬將劉某頭部打傷。經鑒定:被害人劉某的傷情屬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打擊犯罪,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王靜 屈熙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