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南召法院執行局對本縣留山鎮土門村的被執行人朱某依法拘留15天,罰款2萬元。這是2012年民訴法修改頒行后,該院首例以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為由作出的處罰。
朱某,男,漢族,現年42歲,住南召縣留山鎮土門村。其同村的李某前幾年外出務工,老家的兩塊承包地被朱某的弟弟小朱強占。雙方發生糾紛后,經村組干部調解無果,李某于2016年訴請南召法院解決。
接到南召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朱某聘請律師出庭應訴。但朱某本人及律師向法庭隱瞞了是小朱強占李某耕地的事實,向法庭出具偽證,自認強占了李某的耕地,致使法官作出錯誤判決,判令朱某退還強占李某的耕地。李某據生效的判決申請南召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干警傳訊朱某履行判決確定義務時,朱某才說出事情的真相。并坦言,當初之所以隱瞞實情,就是為了到執行環節提出異議,以阻卻執行。
執行法官立即傳喚小朱進行詢問。這時,小朱才說出了本人強占李某耕地的內幕。原來朱某與弟弟小朱是合謀欺騙審判人員,故意誤導法官做出錯誤判決,其真實用意就是到執行環節時,可以拖延申請人,對抗執行。
在查明上述事實的基礎上,南召法院以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為由,果斷對朱某采取了拘留、罰款的制裁措施。小朱看到哥哥朱某被拘,主動將強占的兩塊耕地退還了李某,該案執行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罰款。對自然人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5天,罰款的上限為10萬元。朱某企圖通過出具偽證誤導法官作出錯誤判決,從而在執行環節干擾阻卻執行的目的不僅沒有達到,反而落個被制裁的結果。經釋法教育和批評處罰后,朱某和小朱兄弟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寫出了深刻檢查,主動履行了退回土地的義務。
這件事告訴大家:打“官司”是件十分嚴肅的事情,該承擔的義務不承擔不行,不該承擔的義務強攬到自己頭上也是不行的,司法秩序不可戲弄,法律紅線不能越過,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杜明 楊奇 王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