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目前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是各司法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結論具有同等效力、無地域之分和終局鑒定制度,選擇鑒定機構采取當事人主義及隨機方式進行。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嚴重、互不信任,對不利于自己的鑒定結論,不管理由是否充足就提出異議,在法院未進行庭審質證確認,該鑒定是否可做定案依據效力未認可的情況下,迫使法官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在選擇鑒定機構過程中,一些當事人處于各種顧慮和目的,多舍近求遠,造成鑒定案件“滿天飛”,由此也造成了訴訟成本增加和鑒定資源的浪費,訴訟時間延長、社會矛盾不能及時化解,影響辦案效力和社會穩定。
對策:
1、嚴抓啟動再鑒定程序。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必須同時具備《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四種情形之一。若不具備其中之一的情形,僅有重新鑒定申請,也不能進入重新鑒定程序,此時法官不能行使鑒定決定權。對另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必須同時應提供足以反駁證據,否則法官也不能僅憑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而行使鑒定決定權。法官在對待重新鑒定的問題上,對有缺陷的鑒定,能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決不要準予重新鑒定,如提供證據足以否定鑒定結論的并能證實客觀事實的,就不要啟動重新鑒定,而可直接引用證據裁判。
2、建立終局鑒定機制和地域管轄?稍谝豢h一市一省乃至全國,建立專業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機構,嚴格從業資質和機構資質,預估一區域案發概率成立若干能保證司法鑒定需要的機構,這樣有利于司法行政機構的管理,有利于法醫專業理論研究和發展,有利于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有利于樹立司法鑒定的權威性,避免現在的中介機構經濟利益驅動,鑒定質量下低下的問題。不同級別區域的鑒定機構客觀上存在著設備條件、人員專業知識和經驗業務素質的差別,故現在的各鑒定機構之間鑒定效力是同等的不符合客觀實際。就目前來講,應建立全省較權威的若干分類的鑒定機構,在本省技術條件能解決的在本省解決,嚴格審批出省鑒定的審批權。
3、具有法律和法醫學的專家隊伍組成專門審判法庭。專業法官在庭審質證中,能對鑒定中存在的問題有效的組織質證和認證,,及時化解矛盾,減少不必要的再次鑒定程序,并能更好的對鑒定的采信把握,提高案件質量。同時對司法鑒定人員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減少虛假鑒定和瑕疵鑒定,提高司法鑒定質量,促進司法鑒定和審判的良性循環。(杜明 王香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