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五時許,鎮平縣人民法院發生了一起暴力傷害執行干警案件。鎮平法院快速出擊、果斷處置,門某某、姜某某、劉某某、吳某等四人受到了司法制裁。
張某某訴李某排除妨害一案,鎮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某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搬出張某某的房屋。判決生效后,李某未主動搬出。張某某向鎮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李某搬出后未將鑰匙交給法院,鎮平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組織強制將該房屋門鎖更換,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張某某。當天下午五時許,門某某攜帶農藥并糾集其親屬姜某某、劉某某、吳某到案件承辦人辦公室,在辦公室大吵大鬧,并辱罵法院和執行干警。期間,姜某某、劉某某將案件承辦人面部和右手抓傷,我院執行干警和法警聞訊后快速出擊,成功控制姜某某等四人。后經法醫鑒定,案件承辦人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姜某某等四人因侮辱、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情節嚴重。鎮平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決定對姜某某、門某某、劉某某、吳某分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10000元。在作出拘留決定后,直至3月30日凌晨1點,四人被送進了拘留所,執行干警才能回家吃上一口熱飯。在拘留期間,四人痛哭流涕認識到了錯誤的嚴重性,主動向法院遞交了悔過書,并自愿足額繳納了罰款。 至此,這起暴力抗法事件得以了果斷解決。
經過此事,鎮平法院呼吁廣大群眾應該多學習法律,遵守法律。只有人民群眾認同司法、相信司法,法律才能真正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實現司法為民。在處理此次突發事件中,鎮平法院干警沉著冷靜,反應迅速,處置得當,配合密切,展現了鎮平法院干警的良好形象,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杜明 郭亞海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