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前,淅川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建軍(右)向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朱林森(中)介紹展板內容
當庭宣判
庭審現場4張桌子、5個話筒、10把椅子,國徽懸掛在巡回審判車正中,電子屏幕上“淅川法院巡回審判法庭”在太陽光的照耀下熠熠生輝。兩個便攜式音箱放置在審判車兩側,審判車后上方的LED大屏幕上正滾動播出著“老賴”的信息……。
打擊“老賴”,我們在行動!這是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全體干警做出的莊嚴承諾。4月13日上午,在淅川縣中心廣場,該院刑事審判二庭在這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羅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犯罪案。
人頭攢動、好評如潮。淅川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朱林森,淅川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建軍,黨組成員、執行局長李偉東,淅川縣信用聯社部分員工及600余名群眾現場旁聽了案件審理。
庭審前,朱林森書記、王建軍院長一行先后觀看了廣場上擺放的打擊拒執犯罪宣傳展板。王建軍說,為了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爭創全省法院組織開展的 “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今年以來,在縣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淅川法院進一步加大打擊拒執力度,通過大力開展“春雷行動”、“ 雷霆出擊”、“雨季風暴”,媒體曝光“老賴”,往外地法院學習先進辦案經驗等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此次選取羅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犯罪一案在縣城公開開庭審理,不僅是為了嚴懲這種犯罪行為,更重要的是通過巡回開庭、以案釋法的方式,營造全社會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淅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至淅川縣人民法院,淅川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羅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淅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3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羅某在法院向其送達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后置之不理,并拒向法院申報財產,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日、罰款5000元。經查,在此期間,羅某先后建有養豬場和房屋。因其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于2016年12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案發后,被告人羅某履行了全部判決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其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且已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拘役五個月。
“我錯了。我不該以身試法、觸犯法律。也希望在場群眾不要步我的后塵,踏實經營,誠信做人。”庭審結束后,羅某低下頭慚愧地說。(房松玉 楊建民 張長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