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平縣法院巡回法庭開庭現場
活不癢走死不葬證條
庭審現場“劉某某老倆到老,劉某甲活不養死不葬,東西無一點。”這份證條作為被告劉某甲的證據,出現于4月13日鎮平縣人民法院在盧醫鎮東風村巡回審判現場的法槌旁。
現年83歲的原告劉老太訴稱,有三個子女,長子為被告劉某甲,次子劉某乙,長女劉某丙(已去世),丈夫已于1999年去世,次子單身,因年邁一直隨次子生活,這么多年來長子對自己不管不問不說,反而經常辱罵。其行為嚴重傷害了劉老太,為此訴請法院依法判長子每月支付贍養費用329元;原告若有病長子承擔醫療費的50%醫療費。
據被告劉老太長子舉證時陳述,證條是父親在世時,當著舅舅的面自己寫下的。父親意思是不要自己行使生養死葬父母的義務,也不給自己分得一點家產。
劉老太在庭上表示,他說丈夫生前留下活不養死不葬,但自己將長子養大,其有義務承擔贍養責任。如果不贍養希望長子將自己養其18歲前的花費拿出來,雙方可以斷絕關系。
長子認為自己不存在不盡贍養義務,以前寄過錢,這幾年委托女兒也給過錢。“我們情愿贍養,不是說不贍養。我們吃啥她吃啥,我們兒子離婚留下七歲孫女,我們兩口也有病,養活不起那么多人,她看病要我們承擔50%醫藥費,我們沒有錢,負責不起。”長子代理人即劉老太大兒媳說到。
長子是否應當承擔贍養義務,成為案件爭議焦點。一方持有作古父親意思的“休書”,一方秉持索要生養18年的“辛苦費”后斷絕關系,法庭調解一度陷入僵持。
休庭間,長子劉某甲向眾人口述,我這一生對老里(當地對父母的稱謂)就總結三個字:趕、快、置。趕,就是1975年把我趕出家門,說我私吞大部分退伍費,90塊錢我給老里30 ,定親用20 ,自己留啦40,退伍補助雜糧百斤,就分給我兩升,就把我趕出家門;快,就是我38歲時得急性腦炎,親鄰都來看看,老里一直沒看望,巴不得我快點死;置,就是我媽說就是要把我置于死地。最后一步,也就是要把我送進監獄呀!
83歲的劉老太聞聽此言,立即說,他拿著家里那床緞子料做的好被子,偷跑到牛屋里睡,是趕他走嗎?真些年他都沒管過我,去他那一家都黑著臉,我還去干啥?今天我不調解!
法庭認為:子女對父母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劉老太現年83歲,不具有勞動能力,故其要求被告承擔贍養義務的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庭當庭判決,限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于每月的25日前給付母親贍養費40元,每年的7月20日前給付小麥300斤,每年的11月20日前給付玉米100斤;原告于判決生效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劉某甲按照醫療費票據金額的50%承擔。
而對于劉某甲稱其父在世時曾書寫憑據,免除其贍養義務,但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即使劉某甲與被告在協議中免除被告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為無效。
無法就無天,無母哪有兒。情與法,在母子爭吵中都顯得薄涼,但法律是公平正義的,才有了如上判決。近年來,農村地區贍養糾紛案件不斷涌現,大多是由早年間其家庭中很小的矛盾所造成的,這也給當下為人父母者、為人子女者帶來了警示:父母生養子女,應對子女間平等關愛、平等對待、不偏不倚;子女奉養父母,更應履行責任、做好榜樣、繼承美德。(杜明 白丞博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