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給他人安排工作并向多人宣揚,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合伙詐騙他人財物的被告人許某、周某、王某、黃某犯詐騙罪,4月20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年、緩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罰金。
四被告人均系新野縣人。2015年10月,被告人許某虛構能在中石油南陽分公司給別人安排工作,向多人宣揚。被告人王某、周某、黃某共同向孫某保證能給其兒子安排工作,孫某信以為真通過被告人王某給付許某50000元現金。被告人許某在收到錢后用于自己揮霍,以各種理由推諉不為孫某兒子安排工作。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周某、黃某共同退賠孫某50000元。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周某、王某、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周某、王某、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許某、周某、王某、黃某認罪態度較好,已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上述情節在量刑時酌情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宋豫 蘆清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