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更容易,異地審理讓原被告更平等,行政首長出庭讓案件更好調,行訴法修改兩年——
53.1%、15.27%、28.43%,這三組數字分別標示著新行政訴訟法修改實施兩年后,南陽法院行政案件增長率、行政機關敗訴率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的數據,而這些數字也從一個側面見證了法治南陽的新征程。日常,記者到南陽中院進行專訪,帶大家來看看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兩年來,這張法治“晴雨表”帶給我們的一些新變化。
立案登記制改革——“民告官”越來越順暢
家住鎮平縣的老李不久前剛立了一起行政官司。立案過程讓老李深切感受到了方便和快捷。
老李的案子是因一起宅基地糾紛引發的。70多歲的老李在到法院咨詢過程中,被告知案件可以立,為了讓他少跑腿,法官還告訴他,他可以口頭起訴,由法官幫助記錄“訴狀”。
“都說‘民告官’案子不好立,我看就挺好立的嘛!”案子立上了,老李很高興。
老李不知道,就他這個案子而言至少涉及到兩項新內容,一個是立案登記制改革,另一個是行政案件口頭起訴。而這些都是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所增加的新內容。
南陽中院行政庭庭長閆林告訴記者,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擴大了,規定的也更明確了,全市法院80余名行政審判法官都成了“宣傳員”。“這一宣傳不打緊,案件突飛猛進。”閆林扳起手指頭苦笑著說,去年全市共受理行政案件2367件,同比增長了53.1%。
行政案件異地審理——原被告越來越“平等”
2014年7月23日,家住鄧州市的小張父親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小張后為父親申請工傷認定,但鄧州市人社部門認為發生事故的時間與上班作息時間不一致,不能認定。
“父親是單位清潔工,必須要在大家上班前打掃完,早到單位很正常。”小張對人社部門認定不滿意,向當地政府進行行政復議,但復議結果仍不能認定。
按照南陽中院出臺行政案件異地管轄規定,小張的案子要到臥龍區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應列為共同被告。
“起訴一個局和一級政府,心里沒底。”小張有顧慮,但這顧慮在法庭上很快就沒了。小張說,外地的法官審異地的政府,人家有的是底氣,法庭調查時,就看到法官把政府代理人問的啞口無言,把自己想說但表達不好的也都說了出來。
“對‘民告官’案件來說,老百姓最大顧慮是‘官官相護’,把這樣的案子交給異地法官來審正好解決了這個疑慮,也是抓住了影響行政審判公信力的‘牛鼻子’。”南陽中院黨組書記、院長龐景玉評價說。
在南陽法院去年審結的1061件行政案件中,直接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有162件,直接敗訴率達到了15.27%,行政案件異地管轄這出“黑臉”戲倒逼行政機關跟著“紅臉出汗”,得實惠的最終還是老百姓。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行政案越來越“好調”
說到行政案件的協調,家住南陽市郊的馬先生最有發言權。
2015年,馬先生打算把老宅子翻修一下,但翻修中,馬先生發現宅基地“縮水”了。原來,鎮上在給鄰居辦理宅基地手續時,“吃”進了馬先生的院子。馬先生決定要打這場行政官司,開庭時,分管副鎮長和管建房的所長都出了庭。
馬先生說,領導親自出馬,很多事兒當場就能說清楚。果然,看到馬先生出示的證據后,被告立馬發現了自己在辦證過程中的瑕疵,并當場“拍板”決定回去就研究,盡快撤了鄰居的證,還回“吃”走的地。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閆林說,行政首長出庭不僅給當事人帶來了“幸福”,這也讓法官感到了“幸福”。
閆林介紹,負責人從“幕后”走到“臺前”,這變化看似不大,但卻體現了行政對司法和群眾的尊重,首長親自參與后,矛盾會緩和,法官辦起案來棘手問題也會少很多。
行政訴訟法修改后,不僅緩和了雙方對立情緒,負責人的決定意見,也更有利于案件協調,同時,負責人出庭還能通過庭審直觀發現執法問題,促進依法行政。2016年,南陽法院共有612起案件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占已開庭案件總數的28.43%,而這些案件中成功實現協調結案或矛盾明顯緩解的又占到了近八成。
采訪結束時閆林說,無論是老李、小張還是馬先生,他們所感受到的新變化都是行政訴訟法修改和一系列司法改革舉措所帶來的新紅利,雖然這個“紅包”還不算大,但我市法官會通過不斷努力,讓群眾在法治的陽光里笑得更燦爛。
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王勇 通訊員 王彬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