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報業傳媒集團(全媒體記者 來付祥 通訊員 薛書敏)
立案登記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內容之一,目的在于敞開訴訟渠道,解決群眾訴訟難問題。但隨之而來的是各級法院受理案件數量井噴,法官辦案壓力劇增。如何在現有客觀條件下,落實好改革精神,做到立案暢通、社會矛盾化解、審判質效優良?內鄉法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內鄉法院共受理民事糾紛案件5120起,其中有1006件在訴前調解,進入訴訟程序的只有4114件,案件增量的近一半在訴前調解;訴訟案件已辦結3906件,結案率達94.66%(不含執行案件),在全省基層法院中排名靠前,在南陽市13個基層法院中排名第一。
在相同客觀條件下,內鄉法院如何面對案多人少矛盾,取得這些成績呢?他們的做法是:攜手社會力量,強化訴前調解,多元化解糾紛,減輕法官壓力。
現狀:案多人少矛盾凸顯
一是人員老化嚴重,年齡結構失衡。近年來,內鄉法院不但一直處于缺編狀態,而且在編人員中,年齡結構嚴重失衡,老齡化嚴重,50歲以上的占在崗人數的40%;35歲以下的僅占18.1%。
二是法官職業吸引力下降,優秀人才流失嚴重。該院近10年招錄22人,調離、考走、辭職9人,都是年富力強的業務骨干。而新招錄人員呈現兩個特點:一是優秀大學畢業生少。二是男少女多。究其原因,工作強度大、薪酬待遇低、職業風險高是大家對法官職業的共同認識。
三是案件辦理難度加大,個案工作量大幅增加。由于當前我國正處于轉型期,社會各階層利益訴求復雜,社會浮躁心態使人們遇到糾紛時容易走上極端,處在矛盾漩渦中的法官壓力巨大,稍有不慎,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就會轉嫁到法官個人身上,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同時,由于社會對審判公開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庭審,要求網絡直播;裁判文書,要求上網;卷宗,要求電子檔案;開庭筆錄,要求同步錄入,個案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四是信訪壓力越來越大,耗費大量人力物力。
五是執行壓力巨大,需要投入相當的力量。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上級法院要求執行部門按照15%~20%的比例配備人員。
上述因素的疊加,使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內部面臨著空前的人員壓力,立案登記制后,這一矛盾更加明顯。要想解決案多人少、壓力巨大這一困境,必須在現有的客觀條件框架內尋找出路。
選擇:“訴前調解”解決糾紛
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但訴訟途徑不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選擇和最好途徑。
導致大量社會糾紛直接涌入法院,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社會法律服務體系不夠完善,人們解決矛盾選擇的途徑較少;二是政府部門在遇到糾紛時往往簡單化處理,以“依法處理”的理由推到法院;三是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群眾法治意識提高,對到法院打官司解決的效果期望值高。
但訴訟解決糾紛有其固有的缺點:一是效率低下。司法工作要求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故訴訟要求嚴格的程序,耗時較多。二是成本較高。訴訟對糾紛雙方來說,需要支出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對國家來說,需要投入昂貴的司法資源,許多糾紛從經濟角度上講是得不償失。
內鄉法院院長成延洲對此深有體會,他說,目前我國司法權威還沒有達到理想的高度,不能發揮一錘定音定紛止爭的功能。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社會糾紛法院管不了也管不好,通過訴訟渠道解決費時費力效果不好,而通過其他行政或社會手段有時比打官司效果好。如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通過勞動監察部門或公安機關辦理效率更高,效果更好;離婚、贍養等家事糾紛,通過近親屬調解處理效果更好;婚姻家庭等案件有時緩一緩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農村鄰里糾紛,本來沒有那么尖銳,經過打官司分出輸贏后只會激化矛盾,但通過基層組織處理后遺癥就小得多;輕傷害案件通過公安機關調解處理會更快解決;糾紛涉及多個主體或多個行政機關的,通過政府牽頭協調解決,遠比打官司效果要好。
為充分發揮社會資源解決訴訟糾紛的作用,內鄉法院選擇了訴前調解。
探索:完善訴前調解工作機制
完善立案預登記制度,為訴前調解創造時間空間。立案預登記制度是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提出的一項創新制度。2016年,內鄉法院積極探索完善該項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做法是:首先對到法院起訴要求立案的糾紛,在向當事人說明并征得同意后進行預登記,暫不正式立案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訴前組織當事人調解,或委托社會相關組織或個人進行調解,在一定期限內如調解不成再正式立案訴訟。這是一項很好的制度創新,為訴前調解創造了時間空間,使一部分糾紛在訴前化解成為可能,在社會矛盾涌入法院之前有一個緩沖。一方面,對進入法院的所有民事、執行案件實行立案預登記后,法院能夠以第三者身份介入糾紛,幫助當事雙方調和矛盾;另一方面,立案預登記制度保留了當事人的訴權,不會因為訴外調解使當事人失去訴權,當事人只要到法院主張權利,法院在預登記后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訴權。其次,立案預登記之后,矛盾處理方式變得靈活多樣,可以運用多元化手段處理糾紛,有利于更好地解決矛盾。再次,立案預登記不收取訴訟費,能有效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探索對外委托調解,攜手社會力量多元化多調處糾紛。在完善立案預登記制度的同時,該院積極嘗試對外委托調解制度,攜手社會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糾紛。
該院積極爭取縣委、縣政府支持,組成了由各級政府和各個行政機關、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黨群服務中心等基層組織,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個體工商者協會、企業家協會、建筑商協會等行業協會等社會各階層組成的全社會參與、廣泛覆蓋的調解網絡,明確了調解聯絡員。對不同的糾紛,在立案預登記后法院委托相關的組織或個人進行調解,法院參與、跟蹤、督促整個調解過程,對調解的過程和結果要有記錄備案。
不同類型的案件,委托不同的相關機關、組織和個人進行訴外調解,可以發揮他們不同的獨特優勢。訴前調解“靈活、快捷、經濟”的優勢恰恰彌補了訴訟程序嚴、時間長、成本高的缺點,使一部分糾紛在訴前通過其他途徑消化,緩解和減輕了審判壓力。如基層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工會、勞動監察、建設部門、行業協會都幫助法院在訴前調處了很多糾紛。
以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為平臺,發揮自身優勢訴前調解。在對外委托調解的同時,該院以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為平臺,發揮自身優勢,做好訴前調解工作。
針對部分當事人認為法院在推諉扯皮,不愿意對外委托調解,同時有些糾紛不宜委托調解或沒有相關組織可以委托,該院在立案大廳專門設立接待室和訴外調解室,挑選素質高、調解經驗豐富、協調能力強的法官值班。群眾來訪或立案,接待法官會在第一時間向其釋明各種解糾方式的優缺點,引導群眾算清訴訟“風險賬”、“經濟賬”、“成本賬”,讓其在理性對比基礎上,選擇最佳解糾方式;對婚姻家庭、相鄰關系等特定類型的糾紛,立案人員會引導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對于能委托出去的案件,法官也會及時督促、參與調解,不能委托出去的案件,法官親自調解。
靈活運用多種方法,鞏固訴前調解成果。司法實踐中,該院發現,許多當事人不愿意調解而堅持打官司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訴前調解或社會調解結果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容易反悔。如何鞏固訴前調解的成果?他們進行了多種嘗試:一是達成調解協議后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協議,在協議不能履行時,法院可直接司法確認,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后浪費司法資源。二是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引導當事人通過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直接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三是調解協議簽訂時,盡可能邀請對協議當事人有影響的個人或組織參加簽字,如當事人的長輩、領導、生意合作伙伴、工商稅務機關、金融機構等,增加當事人反悔成本。這些措施使訴前調解成果得以固化,也使當事人正確認識并更大程度上自愿接受訴前調解。
堅持訴前調解三原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一是自愿原則。首先是當事人同意訴前調解,法官不能強迫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其次是在調解過程中權利處分自愿。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能通過誘導、施壓等手段使當事人勉強同意達成協議。二是合法原則。不僅調解程序合法,在調解過程中還要做到程序公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且調解協議內容合法,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達成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三是保護訴權原則。充分利用《民訴法》規定的“7日內審查立案”空間,明確訴外調解時間為6日。對訴外不能調解處理的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長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可以繼續調解;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立即登記立案,進入訴訟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
成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贏
一是分流了一部分矛盾。通過社會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參與,使一部分糾紛圓滿消化。二是緩沖了一部分矛盾。對那些還沒有到必須打官司程度的矛盾,比如因溝通不暢、一時沖動或誤會產生的糾紛等,經過訴前調解緩沖,當事人還有繼續合作、和好如初的可能。三是沉淀了一部分矛盾。特別是一些婚姻、繼承、析產等家事糾紛,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標的較小的經濟糾紛,隨著時間的拉長,矛盾自己慢慢消化。四是從源頭上緩解了執行壓力。訴前調解成功的案件,大部分都能自覺履行,不但減輕了訴訟環節的壓力,也從源頭上減輕了執行階段的壓力。五是案件受理數量有序增長,審判質效大幅提升。(來源: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