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李金璽 通訊員杜海燕
淅川某公司一年半的時間產品頻頻被盜,警方經偵查發現竊賊竟是該公司職工。昨日,記者從淅川縣檢察院獲悉,此案經該院提起公訴,淅川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5年2月份至2016年7月1日,陸某在淅川縣某金屬制品公司工作期間,將公司內的金屬制品偷偷放在自己工作的房內,利用日常下班回家時機,將上述金屬制品放在衣服內帶回家中。2016年7月1日,陸某再次行竊時,被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公安機關在陸某工作的鍋爐房內查獲陸某未盜走的金屬制品160公斤,從陸某家中查獲該公司被盜走的金屬制品共計1762公斤并予以扣押。經鑒定,陸某盜走的金屬制品價值68608元,未盜走的金屬制品價值7200元,總價值7580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作出上述判決。④1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