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聯合行動 全力打擊保險欺詐
——“南陽市反保險欺詐中心”啟動運行
南陽報業傳媒集團 全媒體記者 聶 權 楊天驕 通訊員 董寒松
如今,保險與你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那么,遇到保險欺詐怎么辦?怎樣識別和舉報保險欺詐行為?怎樣保護您的合法保險利益?近日,“南陽市反保險欺詐中心”掛牌運行,我市反保險欺詐工作邁出了堅實而有力的一步,這些問題將得到根本解決。記者獲悉,3月14日,市公安局、南陽保監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成立南陽市反保險欺詐中心的通知》。這標志著由市金融辦牽頭,市公安局、南陽保監分局、市檢察院、市中院、市司法局、市保險行業協會共同組成的“南陽市反保險欺詐中心”成立。該中心以打擊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著力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防范和打擊保險欺詐工作機制,通過建立溝通聯絡制度、線索移送和報案制度、案情報告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將反保險欺詐工作逐步推向深入,通過部門協作和執法聯動,確保將反保險欺詐工作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七部門聯手“反欺詐”
記者從我市保險行業協會了解到,伴隨著近年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欺詐和保險詐騙案件頻發,并呈愈演愈烈之勢,在國內不少地方甚至形成了專門從事保險欺詐的犯罪團伙和非法產業。這不僅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而且嚴重侵害了眾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打擊保險欺詐和保險詐騙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行業性問題,更上升為一個值得共同關注的社會性課題。為此,中國保監會、公安部于2009年印發了《關于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2013年河南保監局、河南省公安廳聯合出臺了實施方案,并分別進行了部署;河南保監局、南陽保監分局于近期啟動了“安寧2017”反保險欺詐專項行動,指導保險行業深入開展反欺詐工作,切實防范和化解保險欺詐風險。在市委、市政府關心支持下,《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印發,確定成立“南陽市反保險欺詐中心”,將啟動我市反保險欺詐工作提上日程。
2016年10月,市金融辦牽頭,組織七部門召開聯席會議,成立了反保險欺詐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推進我市“反保險欺詐中心”建設。會議明確了由市政府副秘書長、金融辦主任司馬恒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相關各部門各指定一名負責同志作為領導小組的成員,不定期召開協調會,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反保險欺詐中心辦公室設在市保險行業協會,張軍安秘書長擔任辦公室主任,保險行業協會、公安局經偵支隊負責具體運作,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各指定一名科級干部作為聯系人負責配合,確保將反保險欺詐工作落到實處,為我市保險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四類行為成打擊重點
據悉,我市反保險欺詐工作將結合南陽保險市場實際,重點打擊以下幾類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一)保險金詐騙行為。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行為。包括非法設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設立虛假的保險機構網站或假冒保險公司名義設立微博、微信、發送短信開展業務;非法開展商業保險業務、非法經營保險中介業務;銷售境外保險公司保單等行為。
(三)保險合同詐騙行為。包括:銷售非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的保單;假冒保險公司名義制售假保單;偽造或變造保險公司單證或印章等材料欺騙消費者;利用保險單證,以高息為誘餌的非法集資等行為。
(四)《刑法》、《保險法》規定的其他保險欺詐行為。
此次七部門共同組建的“南陽市反保險欺詐中心”,明確了各執法部門、各條戰線的工作責任和聯合執法機制,開創了我省公檢法司和保監部門全法網式反保險欺詐工作的先河,為保險欺詐案件的線索搜集、調查取證、立案偵破、司法判決等各個環節提供了可靠的執法保障,強化了執法力度,為堅決預防和打擊保險欺詐行為提供了有效的組織保障。此項工作的深入開展,將全力偵破查處保險欺詐案件,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行業正常經營秩序,提高保險業服務南陽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什么是保險欺詐?
從狹義上講,保險欺詐的實施主體是投保方,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從廣義上講,保險當事人雙方都可能構成保險欺詐,保險欺詐的主體除投保方外,保險人也可以構成保險欺詐。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欺詐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險謀取不當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以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或保險事故發生原因、夸大損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險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和判斷而向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行為。
保險欺詐有哪些特點?
(一)帶病投保。帶病投保,是指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有預謀的騙取保險金,是人壽保險欺詐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多發生于重大疾病保險或終身壽險。投保人在已經獲知自己或被保險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下購買大額保險,投保時故意不將身體狀況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在過了保險合同規定的觀察期后不久,即報案進行理賠要求給付保險金,理賠時故意掩蓋之前的就診情況或偽造確診時間。
(二)先出險后投保。“先出險,后投保”是一種十分常見的保險欺詐手法,多見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種形式的欺詐活動實際是“打時間差”,發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將投保前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偽造成投保后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大多在保單生效一兩天后報案謊稱出險時間,單從提交的病歷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療過的記錄,并常常伙同工作單位或親屬編造事故和治療經過迷惑保險公司。
(三)冒名頂替,騙取保險金。冒名頂替,顧名思義,就是假冒他人之名申請保險理賠。目前,我國的保險密度仍不高,一個家庭或單位投保時,只為一部分人參加保險,一旦未投保的人發生事故,投保人往往會采用以假充真的方式,未參保人員借用參保人員的名義和保單,冒名頂替騙取保險金。冒名頂替騙取保險金在健康險中最為常見。
(四)疾病身故謊稱或冒充意外身故。意外險具有高保額、低保費的特性,在人身保險條款的設置中,含意外責任的給付責任也相對較高,同時意外出險沒有觀察期。被保險人病故或自殺后,受益人為了獲取高額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謊稱被保險人意外身故并伙同醫院或者單位偽造證明文件,從而獲得高額的意外身故保險金。
(五)未發生保險事故謊稱發生。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偽造或編造虛假證明材料騙取保險金,這種保險欺詐常跟醫院聯系在一起。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后,明明沒有生病住院,卻通過跟醫院的醫生合作,讓醫生出具假病歷或假診斷證明,辦理假住院,提供虛假索賠資料,從而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
(六)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這種被業界稱為“硬欺詐”的行為,以受益人不顧違法犯罪鋌而走險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者被保險人自傷自殘來達到獲取高額保險金的目的。目前在我國,“硬欺詐”比“軟欺詐”的發生率低。
風險提示:
如果您遭遇保險詐騙或發現具備保險欺詐特征的線索,請立即與本地市級保險公司聯系核實,盡可能挽回損失,并及時向南陽市反保險欺詐中心辦公室舉報。我們將堅決予以查處和打擊,維護您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⑩3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