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與他人駕駛的四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自己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自己獲刑又賠償他人損失1500元,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5月3 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王某,系新野縣人。2016年11月7日16時20分左右,在河南省新野縣樊集鄉劉莊村道路處,被告人王某醉酒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普通三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與路南頭東尾西停放的李某駕駛的四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王某送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69.56mg/100ml。經認定,被告人王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李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李某各項損失1500元。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駕駛無牌普通三輪摩托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王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事故且負全部責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依法均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以上情節,在量刑時均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宋豫 蘆清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