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寶民
日前看到一則新聞,由于投保車輛沒有按期年檢,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車主向法院提起訴訟。經當地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保險合同中“車輛未年檢,不賠償”的免責條款不具有約束力,同時被告方沒有出示在投保時已向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證據,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車主保險賠償金13.05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但事故發生時,原告的車輛未按期進行年檢,根據保險合同中相關條款的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故本案屬于車損險和三者險責任免除的情形,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法院認為,原告為自有車輛向被告申請投保,被告收取保費并出具保險單后,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被告拒賠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車輛發生的保險事故屬保險理賠范圍,且原告已實際支出了相關車輛修理費用,故法院對原告的訴求給予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此類免責條款雖然在《保險條款》中以黑體字予以顯示,但《保險條款》通篇字體較小,且黑體字已占二分之一以上,起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作用。換言之,在履行向投保人進行如實告知或提示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一旦對簿公堂,將陷入無力舉證的尷尬境地,也就出現了似乎有理卻遭敗訴的結果。由于在實際操作中,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時常是當場口頭說明和承諾,沒有簽字或視頻、錄音之類的有效證據,加之車險業務又屬于海量范疇,如果每單都要留下證據確有難度,這才導致案件敗訴時覺得心中委屈。說到底,還是當事一方的法律意識淡化所致。②5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