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了受害人損失后,有權向駕駛員和車主進行追償。近日,鎮平縣法院審結一起追償權糾紛案,判決駕駛員楊某償還某保險公司9.6萬元,車主杜某償還某保險公司2.4萬元。
2015年9月16日10時許,楊某無證駕駛杜某所有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鎮平縣境內248省道由北向南行至高丘鎮唐溝村北路口處時,因未按操作規范做到安全駕駛,與同向左轉彎的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楊某受傷、陳某受重傷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楊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不治身亡。鎮平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楊某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鎮平縣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12萬元。判決書生效后,某保險公司依照判決支付受害人家屬1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楊某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本案中,被告杜某作為該摩托車的所有人,應當知道被告楊某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將該車交由楊某駕駛,致使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根據其過錯程度,被告楊某應承擔12萬元的80%即9.6萬元,被告杜某承擔20%即2.4萬元。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李世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