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下午,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接到了一個特殊的立案申請,申請人賈某向該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禁止丈夫對自己和女兒實施家庭暴力。這是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臥龍區法院受理的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案件。
賈某訴稱其與丈夫楊某是于2004年登記結婚,2005年女兒出生。近幾年,丈夫多次毆打自己,特別是2017年以來,幾乎是三天兩頭打,并把自己和孩子逐出家門,母女二人被迫到賓館住宿,嚴重影響了自己和女兒的正常生活。今年4月底,賈某帶女兒回到家中,發現門鎖被換了,楊某不允許自己進屋,一見非打即罵,為了保護申請人和孩子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脅和傷害,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官審查有關材料之后,認為申請人賈某提交的材料符合受理條件,于是當即為賈某辦理登記立案手續。并要求申請人注意收集相關證據,除了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外,加害人的書面保證、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持的視聽資料、網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房松玉 丁清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