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之規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請人楊某毆打、跟蹤、騷擾、威脅申請人賈某及其女兒……”5月12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發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5月11日下午,申請人賈某向該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經審理查明,賈某與被申請人楊某于2004年12月在南陽市唐河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書,2005年8月生育一女孩,取名楊小乙。2017年4月2日申請人賈某與被申請人楊某因家庭事務發生爭吵,繼而發生撕扯,后雙方均報警,南陽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對雙方的糾紛進行出警調查。2017年4月5日,被申請人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現該離婚糾紛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在本案中,結合申請人提供的照片及接出警情況登記表,雙方確有為婚姻關系及家庭事務發生過廝打,各種跡象表明申請人有可能正面臨家庭暴力的威脅,于是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作出了該法實施以來南陽市臥龍區“首例”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并向雙方當庭送達了民事裁定書。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保護令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繼續對申請人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行為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那么法院給予訓誡,或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房松玉 丁清凌 胡進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