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在公路邊與他人發生碰撞,在公安民警駕駛警車經過時,遇到曹某求救,不聽民警制止勸告、并毆打辱罵民警的被告人施某犯妨礙公務罪,5月15 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施某,新野縣城郊鄉齊馬莊人。201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施某騎電動車與曹某在新野縣城郊鄉齊馬莊村公路邊發生碰撞,引起雙方廝打,在新野縣公安局民警劉某等人駕駛警車經過時,遇到曹某求救,施某不聽民警制止勸告,并毆打、辱罵民警劉某、張某。經鑒定,曹某損傷構成輕微傷。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施某已與曹某達成民事調解協議,并取得了執行職務民警的諒解。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施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施某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施某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獲得執行職務民警的諒解,以上情節在量刑時均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宋豫 蘆清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