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金求子”辦理公證費、風險抵押金、同居證為由詐騙他人錢財構成犯罪,受被告人指使,幫助轉送銀行卡也受到法律追究的被告人譚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5月17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譚某,系江西省余干縣人。2014年4月8日期間,新野縣施庵鎮大營村村民徐某被人以“重金求子”辦理公證費、風險抵押金、同居證為由分六次向指定賬戶共計匯款140250元,款匯入指定賬戶后又被多次轉賬。被告人譚某受段某東(已判決)指使將所載上述贓款的銀行卡轉送給李某華(已判決)用于取款。2014年2月6日至4月16日期間,江蘇省洪澤縣仁和鎮的朱某兵被人以“重金求子”辦理同居證、繳納個人所得稅名義向指定賬戶共匯款291200元,其中2014年3月7日,朱某兵向對方提供的賬戶匯款30000元。被告人譚某用自己的摩托車載著段某東到江西省萬年縣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珠山支行將其中的20000元取出,9940元轉至其他賬戶。
另查明,2013年初至2014年6月,段某東多次指使被告人譚某將所載上述贓款的銀行卡轉送給李某華累計取款336700元。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仍伙同他人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譚某認罪態度好,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在量刑時酌情考慮。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無犯罪前科。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保護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的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宋豫 蘆清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