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借錢還錢,天經地義,我們一定想辦法還錢,現在執行這么厲害,誰也不愿意被逮走。”在5月17日送達判決書時,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被告李某說出了他對判決結果的態度。
該案在2016年立案后,一直面臨著找不到被告的困局。2017年春節后剛上班王健法官和我終于找到了全部被告,送達了相關訴訟材料,并告知其要注意訴訟風險,強調了現在執行的力度很大。開庭審理后,判決被告李某等人償還桐柏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17萬元及利息。在送達判決書時,出現了剛才的那一幕。
這種態度的轉變令我驚訝,又欣慰。記得2014年剛到桐柏法院時,也送達過一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判決書,當時被告拒不簽字,并揚言:“我一沒殺人,二沒放火,不還錢咋著,你們還能逮我不成?”面對強詞奪理的當事人,當時我們不便也不想費口舌多說什么,但心情諸多同仁應深有體會。然后只能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
在回去的路上,我一直在對比這兩次送達的經歷。同樣是金融借款合同,審理過程中被告都對原告的訴求沒有異議,但送達判決書時卻是截然相反的結果。難道是因為之前那個當事人“不好說話”,今天這個當事人“好說話”?顯然不是。“現在執行這么厲害,誰也不愿意被逮走”,李某的這句話或許才是答案。
突然意識到在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個大背景下,某種程度上每天呼嘯的警笛不光是警醒了被執行人,同樣給案件當事人上了一節生動的法治課,或者說給所有人上了法治課。執行力度上去了,不僅對執行工作有現實意義,對審判工作同樣有深遠影響。這次“送達”經歷不正是眼下正如火如荼的“執行攻堅戰”所帶來的效果么?(杜明 雷少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