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3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登記車主為劉某某的小型客車接學生到兒園,行駛途中被執勤公安民警攔停,經檢查,該車核載人數9人,實際載人19人,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馬某某當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駕駛機動車輛接送學生上學時,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唐河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評析】
被告人馬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1、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對于雖有駕駛技術但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4、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受車主要求進行危險駕駛,就是一種放任性的間接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馬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本案中,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寄語: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將處拘役,并處罰金。從事校車業務必須依法審批,取得營運資格,違法經營、嚴重超載,將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校車超載行為使校車及學生的安全處于高度危險狀態,一旦發生嚴重后果,將影響千萬家庭的幸福。廣大校車司機應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不可心存僥幸,自覺遠離超載行為。學生家長應積極配合,監督校車合法運營,不可貪圖小利,以保護孩子出入平安。
(杜明 趙瓊 管銀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