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須冷靜,惹出禍端自己負。以他人騷擾其妻起歹念,用隨身攜帶的鐵穿條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傷的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5月24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賠償被害人60000元達成調解協議。
被告人劉某,系新野縣上莊鄉人。2016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劉某到新野縣上莊鄉王大橋村劉某恩家,以劉某恩騷擾其妻賈小華為由,用隨身攜帶的鐵穿條對劉某恩進行毆打,至劉某恩受傷。經鑒定,劉某恩左下肢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右手與右下肢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面部損傷為輕微傷。2016年12月26日,雙方就民事部分以60000元達成調解協議。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劉某認罪態度較好;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過錯;以上情節在量刑時均酌情予以從輕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杜明 宋豫 蘆清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