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在超市一樓盜取被害人的手機后欲逃走,被現場群眾抓獲,日前,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白某在南陽市某大型超市一樓,將被害人屈某上衣右口袋內的手機盜走,逃離現場時被群眾抓獲。經價格鑒定,該手機價值2548元。
宛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白某認罪,贓物已追退,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周勤 王清冉)
白某在超市一樓盜取被害人的手機后欲逃走,被現場群眾抓獲,日前,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白某在南陽市某大型超市一樓,將被害人屈某上衣右口袋內的手機盜走,逃離現場時被群眾抓獲。經價格鑒定,該手機價值2548元。
宛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白某認罪,贓物已追退,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杜明 周勤 王清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