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南陽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楊天華帶隊值班《行風熱線》節目。聽眾關注的主要問題為占地補償、用地審批、不動產登記等。
南陽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楊天華帶隊值班《行風熱線》節目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在開發利用土地過程中有下列違背誠實守信、違法違規用地情形之一的,列入國土資源管理失信企業:
(一)未按約定期限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依據合同約定出讓人解除合同的;
(二)未按批準面積、用途、位置使用土地,且拒不接受處理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開發建設,拒絕糾正違規行為的;
(四)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拒絕糾正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六)在房地產整治活動中,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出具新的規劃條件后不配合完善相關用地手續的;
(七)違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十畝以上的;
(八)存在違法用地行為,不配合調查處理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九)在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或各類專項整治行動中頂風違法的。
三、失信企業的管理
實行“失信企業”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失信企業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做到真實準確、證據充分。采集渠道主要包括:
1.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各類執法檢查、督查活動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2.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經核實的違法違規行為;
3.受到國家及省內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行為;
4.經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處罰、處理行為;
5.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認定依據。主要包括:
1.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裁決書;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停工)通知書;
4.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查證屬實的材料;
5.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文件材料;
6.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三)信息入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對失信企業信息進行認定及入庫:
1.有行政決定文書的,應當自行政決定文書作出后的5個工作日直接進行信息入庫;
2.沒有行政決定文書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息入庫。
(四)信息申辯。當事人認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失信企業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自收到認定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應證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陳述和申辯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信息公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土資源失信企業信息入庫的當日,將該信息通過門戶網站或新聞媒體對外公布,公布期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公布信息為:
1.單位、機構名稱及機構代碼;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3.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誠實守信的情形。
(六)信息交換共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國土資源管理失信企業,并建立與工商、規劃、城鄉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機制,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市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臺。
(七)信息刪除。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被列入國土資源管理失信企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不良情形經過改正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請,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將其從國土資源管理失信企業上刪除,刪除情況在原網站和媒體上予以公布。
2.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來源:南陽新聞廣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