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白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對白河滬陜高速下游3公里至豫鄂省界段河道實施臨時禁止采砂。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運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動。
二、本次劃定自滬陜高速下游3公里處至新野縣豫鄂交界白河河道區域為臨時河砂禁止開采區。臨時禁采期從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由河道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宣傳禁采規定,做好采砂業主和群眾的思想工作,督促采砂業主將采、運砂機具(含廢棄機具)全部撤離出河道管理范圍,拆除臨時房屋、道路、便橋、圍堰等附屬設施,將砂石清運出河道管理范圍,平整棄料堆體,按照河勢穩定、水流平順的要求處理采砂坑,做到防洪影響物、水生態影響物和景觀影響物全部清除。
四、各有關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認真貫徹落實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相關部門及有關責任人責任,設立舉報電話,建立日常執法巡查、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禁采區管理,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五、在臨時禁采期內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不得頒發涉及上述臨時禁采區內的《采砂許可證》。
六、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在禁止采砂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來源:南陽日報)
2016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