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有效防治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區建成區域(127平方公里)內,農歷臘月二十二至次年正月十六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它時間婚喪嫁娶需要燃放的,應在指定地點并符合相關要求的設施內燃放。根據天氣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結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或輕中度污染天氣管控措施時,禁止一切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搬離。
三、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儲存、燃放、郵寄、攜帶、夾帶煙花爆竹的行為。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網格員,要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
五、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八、其他縣(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種類,由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確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2017年1月l日起施行。
來源:南陽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