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對象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相關部門。
考核內容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考核內容。
考核指標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組織開展情況三個方面。
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地表水環境質量目標和縣(區)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整治目標完成情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和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達標情況。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水治理、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治理、環境執法監管、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長效機制、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12項指標。
工作組織開展情況包括:水污染防治攻堅工作的安排部署,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機構、工作制度的建立,河長制落實及工作完成等情況。
(二)市直相關部門考核內容。
市直相關部門考核指標包括: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完善機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監督管理、督導檢查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內容。
考核辦法
考核采用評分法,各縣(區)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工作組織開展情況滿分均為100分。考核總分值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分值的50%、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分值的30%和工作開展情況的20%之和。考核總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90分(含80分)為良好,60-80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市直相關部門年度考核實行百分制,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完善機制、制定方案情況為30分,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監督管理、督導檢查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為70分。考核結果按評分值排名,前三位的市直相關部門為先進單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為合格單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為不合格單位。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水污染防治攻堅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1日和12月20日前將半年、年度自查報告報送至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考核工作在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于當年7月底和次年1月31日前報市政府。
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干旱、洪澇、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設、調度等,對上下游、左右岸水環境質量指標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況的,可結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評估結果,綜合考慮后最終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具體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獎懲辦法
(一)建立預警、約談和問責制度。對各級各有關部門水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展情況實行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報,一季度一總結,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對各縣(區)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開展情況和工作組織開展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后三位的縣(區)進行預警通報;對年度內累計三次排名后三位的縣(區)進行公開約談;對年度內累計六次排名后三位的縣(區)及水環境污染嚴重、水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縣(區),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追究當地黨委和政府主要責任人及其他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縣(區),由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相關縣(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并據實進行追責問責,同時暫停該地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直相關部門,由市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據實進行追責問責。
(二)建立斷面超標財政扣款和水質改善獎勵機制。按照確定的斷面水質目標,每月監測通報,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考核因子按單因子評價法進行評價,出現超標的實施財政扣款,超標一倍以內的,對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一次性財政扣款10萬元;超標一倍以上的,以10萬元為基數乘以超標倍數,并將扣款基數一并計入(上述扣款數額統籌考慮枯水季節生態流量及上下游貢獻率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相關縣(區)要按時將扣款上繳到市財政局指定賬戶。對市控斷面三項主要考核因子連續兩個月超標的,除實施財政扣款外,對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進行公開約談;連續三個月超標的,啟動問責程序;按照確定的斷面水質目標,全年水質考核因子年均值優于水質目標要求,且水質規劃類別比水質目標類別改善提升的(如從Ⅳ類改善至Ⅲ類),一個斷面獎勵100萬元,300萬元封頂。
(三)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轉交市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在水污染防治攻堅戰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市政府將進行表彰和獎勵。(來源: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