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徐 蕾 通訊員朱付新)“截止到12月25日,南陽市共查獲酒駕違法行為5373起,醉駕違法行為627起。在酒后駕車違法行為中,有13名司機屬于酒駕再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后,2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边@是昨天記者從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獲悉的。
11月15日晚9時許,光武派出所民警在市區工業路與張衡路交叉口附近執勤時,發現一輛紅色小轎車很可疑。民警示意其靠邊停車接受檢查,聞到車內有酒味兒,駕駛員王某神情緊張,民警遂帶其進行酒精檢測。結果發現,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5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在進一步調查中民警發現,王某于2013年11月25日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南陽新區派出所交警處理過,駕駛證被暫扣6個月。兩次酒駕相隔時間不足1年,這次王某將面臨駕駛證被吊銷的處罰。
據交警部門介紹,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了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再犯的處罰力度。因飲酒駕車在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罰記錄系統留下記錄后,若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就將按再犯處理。
記者發現,交警部門今年查處的13個酒駕再犯名單中,兩次酒駕間隔時間長的3年,短的1個月。交警法制部門專家稱,對于酒駕違法行為,第一次和第二次之間沒有一個時間間隔,首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罰記錄也沒有清零時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