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見習記者 李思陽 通訊員 丁清凌)3個月內,按照雙方事先的口頭協議,向對方運送小麥2400余噸,卻遲遲收不到全部貨款。近日,臥龍區人民法院一審此案,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吳某甲有期徒刑14年,罰金10萬元;梁某有期徒刑10年,罰金5萬元;吳某乙有期徒刑4年,罰金1萬元。
2013年,吳某甲、梁某、吳某乙3人商量后,以梁某的名義在廣東省珠海市注冊成立某飼料經營部。之后,吳某甲與吳某乙四處尋找貨源收購小麥。因吳某乙是河南人,2013年6月,吳某甲與吳某乙來到南陽市臥龍區潦河鎮王某經營的小麥收購點,經過商談,兩人與王某達成收購小麥的口頭協議。
2013年6月至8月,王某將其收購的小麥按照吳某甲提供的地址,分批送至廣東省多處飼料廠。貨到后,吳某甲等3人會及時將麥款支付給王某。取得王某的信任后,3人繼續讓王某向其提供的地址運送小麥。王某共向吳某甲等3人發送小麥2400余噸,總價值590萬余元,3人陸續支付王某290萬余元。
王某多次向吳某甲等3人催要剩余的貨款,對方給他出具了一張欠條后,均玩起了“失蹤”。無奈之下,王某向公安機關報案。2014年11月25日、12月2日,吳某甲等3人先后被警方抓獲。經審訊,吳某甲曾在廣東省有合同詐騙前科。
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吳某甲處查獲現金8萬元,從吳某乙處追繳現金6萬余元,已發還給被害人王某。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吳某乙親屬主動向被害人退出贓款10萬元,但目前仍有270萬余元沒有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