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在雨中打著傘旁聽庭審 本報記者 王 勇 攝本報記者 王 勇 通訊員 白丞博 丁清凌
房屋租賃合同上寫的“長期有效”,這個“長期”到底應該是多長時間?昨天上午,在城區人民北路北建材批發市場,臥龍區法院高新法庭針對這起租賃合同糾紛,現場巡回開庭。因為牽扯到市場內房屋出租的事情,許多商戶放棄了門店生意,都擠過來旁聽。上午10時許,一場不期而至的冬雨并沒有打斷現場庭審的節奏,在臨時搭建的遮雨棚下,原、被告雙方的律師唇槍舌劍,棚外圍著許多人拿著傘站在雨中旁聽。
辯論:“長期”到底是多長時間?
2014年7月20日,張某從郭某手中,以24000元的價格租下了北建材批發市場的兩間門面房。《租房協議》由郭某提供,協議中約定,每年7月25日以前承租者將下一年租金交給出租者。在這份協議下方,郭某還親手寫下了“此合同長期有效”,沒想到,就是因為這7個字,雙方有了這場訴訟。
今年7月,房子租賃一年就要到期時,因為雙方對所漲房租意見不一,房子的續約問題也一直沒有談下來。7月20日,張某按照《租房協議》約定,將2015年8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一年的房租26000元打入郭某賬戶。但郭某不肯續約,堅持要張某騰房。張某于是將郭某告上了法庭。
在當天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著“此合同長期有效”這7個字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張某認為,房屋租賃合同“長期有效”肯定不是針對一年時間簽訂的,他們為在此長期經營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現在生意剛有起色,就要被迫騰屋,是不能接受的。而被告郭某雖然承認“此合同長期有效”是她親筆所寫,但是卻認為,這個合同租賃期限就是一年。合同明確約定張某若續租,則應在合同到期前2個月提出續租,這就證實該租賃期限是一年。
北建材批發市場內許多商戶都是租房經營,原告張某的話獲得了許多商戶的同感,雖然當時天下起了雨,但是許多人卻不愿離開,打著傘站著旁聽。
提醒:房屋租賃合同要細之又細
法庭經過調查、辯論后,審判長景坤宣布休庭,對雙方進行調解。經過一個半小時的調解,中午12點半,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2016年度兩間房子房租按44000元計算,以后年度每間房屋租金每年上漲300元,至2019年度租賃期滿。調解結束后,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一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景坤告訴記者,這份《租房協議》有個明顯的硬傷,那就是沒有約定具體的租賃期限,因此引發了雙方訴訟。那么,在房屋租賃中應該注意哪些細節才能確保權益不受到侵犯呢?
首先,租賃房屋需要查驗房屋的所有權證和雙方的身份證等,確認是否有權出租房屋。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明確約定房屋的相關配套費用(水、電、氣、物業、衛生、采暖、有線電視、寬帶、電話)等由誰承擔并確認到出租時的繳費情況。
“房屋押金(保證金)是必不可少的,但需要約定什么情況下返還、什么情況下不返還。”景坤說,在房屋租賃合同內還要約定如房屋出現漏水、室內用品損壞等問題由誰負責。“另外,房屋的租金數額、付款時間、租賃期限等等……其他在使用房屋期間能夠預想遇到的問題都要在合同內約定,這樣,才能保證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