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2016年5月,我給南陽市某機械有限公司(簡稱南械公司)供應鋼材,南械公司拖欠我貨款150萬余元。李某、張某、趙某系南械公司股東,2016年11月份南械公司未年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至今未組織清算。因股東李某、張某、趙某一直不履行清算義務,現該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或滅失或丟失,致使我的債權至今得不到清償。請問:南械公司被吊銷后不積極清算,股東對公司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閆明陽、李訓訓答:讀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公司被吊銷后不清算,股東對公司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李某、張某、趙某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違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因此李某、張某、趙某作為南械公司股東應當對南械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
(李佳 整理)
來源: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