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失火蔓延二樓,燒毀二樓住戶家中多處物品、墻體等,并且導致一樓樓板多處受損外漏,對二樓的安全造成威脅。4月15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審理完結了這樣一件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判處一樓住戶李某甲支付二樓住戶李某乙賠償金10668.39元,駁回李某乙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甲與李某乙是鄰居關系,李某甲住一樓,李某乙住二樓。2016年3月30日凌晨,李某甲家中失火,火勢蔓延至二樓李某乙家,引燃家中多處物品,后經消防人員及時施救將火勢撲滅。2016年4月22日,南陽市高新區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起火部位位于一樓李某甲住宅東側臥室,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雷擊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人為因素及電器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隨后,因兩家不能在損失賠償上達成一致,李某乙將李某甲訴至法庭,并申請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評估。經法院委托南陽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后出具評估報告,結論李某乙損失共計10668.39元,李某乙向法院訴求李某甲賠償鑒定的損失及衣服、藥物、老幣、紀念冊等各項損失20000元;并對一樓樓板進行加固維修,達到安全標準。但李某甲辯稱,同意賠償床、電視機,其他請求無事實根據,不應賠償。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為上下樓鄰居,被告居住樓下,被告房內因不明愿意發生火災,火勢自然蔓延至危樓原告房屋內,燒毀原告房內物品并將房內墻體損害,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被告對于原告的損失,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其它損失,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房松玉 魏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