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欣
縣始于春秋而定制于秦,作為基層行政機構,兩千余年來從未變更,說明縣的歷史地位,因其承上啟下而不可動搖。當我們談及縣這一行政機構時,就很有必要說一下縣的核心人物——知縣。在封建社會,知縣既是一縣的行政長官,也是司法長官,除了教化百姓、忠君愛國、保持社會穩定之外,縣內事務無所不管,最主要有教化百姓、征稅納糧、聽訟斷獄、勸民農桑、災荒賑濟和興學科舉等六大職權,下面我們來詳細地做一介紹。
教化百姓
在封建社會的宗法觀念中,官與民的關系是父與子的關系,皇帝是萬民之主、“國父”,百姓則是皇帝的子民,作為皇權的代表者——知縣,就演化成家長、“父母官”。清代為了加強對百姓的宣傳教化,順治九年(1652年)首次頒布了《順治六諭》,其內容是:孝敬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為。至康熙九年(1670年),又修改充實,頒布了《圣諭十六條》,到雍正時,又對每一條下加以注釋,用通俗語言解說,稱“圣諭廣訓”。規定每個月的朔(初一)望(十五)之日,各地方官員召集民眾定點宣講,屆時舉行隆重的儀式,營造莊嚴肅穆的氣氛,以達到統治者教化的目的。據縣志記載,內鄉清康熙年間所設的教化機構,就多達八十多處。由于知縣不斷對百姓進行這樣的宣講教化,對維護當時的封建統治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征稅納糧
中國古代是農業社會,農業幾乎是唯一的經濟產業賦稅,是維持政府正常運轉的經濟基礎,國家所需要的一切大都取之于民,以養活大批官吏和軍隊,因此征稅納糧是知縣的主要職責,也是考核政績的重要內容,清代規定州縣催征錢糧專責印官,不得委派佐雜代替。催征時設立滾單,層層滾催,征收錢糧用三聯串票,也就是我們現在常說的三聯單。一年分兩次征收,第一次于仲春(二月)開征,于五月(仲夏)完成。第二次于仲秋(八月)開征,仲冬(十一月)完畢。為了如期如數完成征科賦稅,還規定縣官必須親臨現場監督,以防吏役從中敲詐勒索。清代知縣所需征收的賦稅分為正稅和雜稅,正稅即地丁錢糧,也就是農業稅,雜稅是指諸如買契稅、當契稅、牙稅、煙酒稅等的商業稅,納稅人所交的稅銀還要“自封投柜”。就是經過檢驗后由百姓自己交到這個寫有“稅”字的錢柜里,然后由縣衙發給交稅執照,作為完稅的憑證,內鄉縣衙的戶房里邊還陳展有清代保留下來的交稅執照,非常珍貴。
聽訟斷獄
知縣作為一縣的司法長官,擔負著本轄區內的治安和刑獄事件管理。民有冤屈,先到州縣衙門告狀,知縣要親自受理案件,過去不允許越級上訴,縣官不得拒絕受理?h作為第一審級,實際上是封建司法體系的初級法院,其權力是對戶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有全權的處理權,習稱“自理案件”,其手段一是責懲,即處以笞杖之刑;二是訓誡和調處息訟。州縣審理完結,即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對命盜等刑事案件,州縣要先查明案情,進行初步審理,然后逐級上報,經四級終審后,做出判決,由知縣具體實施,如斬首、發配邊疆等。清代對民邢案件的審理都有期限,如在規定限期內不能結案的,知縣要受到降級或罰俸處分。但農忙期間,知縣除命盜案件外,其他戶婚田土等民事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另外知縣在封印休假期間,亦不理刑名。知縣為了表示“為民”,還規定每月有放告日,屆時,懸放告牌于公堂明顯處,告狀人不用擊鼓鳴冤,可以在堂上與知縣直接交流,也就是現在的信訪日。(南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