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解決我市房改工作遺留問題的通知,對超面積購房款繳納、存量公有住房出售等六大房改工作遺留問題的處理方式予以明確。

  關于多套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超面積問題,《通知》明確,擁有多套住房,若其中一套或多套合并計算面積達到控制面積標準的,其余成套住房原則上應退回原產權單位;若因客觀原因無法退回原產權單位的,經產權單位同意,由產權單位紀檢部門蓋章,本著自愿原則,超出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按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計算超面積購房款。其中,2018年辦理補超標手續的,按照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的85%計算超面積購房款;2019年辦理補超標手續的,按照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的90%計算超面積購房款;2020年起按照鄭州市上年度市內各行政區域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計算超面積部分購房款,不再享受任何優惠。 

  關于超面積購房款繳納問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于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賬戶;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于區財政局指定的銀行賬戶;企業單位超面積購房款繳存于各單位售房款賬戶,歸售房單位所有。

  關于部分產權住房向全部產權住房過渡問題,原經市房改辦批準購買公有住房獲得部分產權的,控制面積內保留年代折扣優惠 (自取得房屋產權證算起,每年折扣1%, 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按鄭州市2016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價即3200元/平方米計算房款;超過控制面積外的部分按《通知》要求的規定計算超面積購房款后向全部產權過渡。 

  關于原經市房改辦批復過的單位集資建房出售問題,原經市房改辦批復過的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合作建房 (包括困難企業利用自有生活用地集資建的經濟適用房),產權單位將住房出售給職工時,控制面積內仍按原建房成本價出售;超出控制面積標準的部分若當年已按市場價繳納過超面積購房款的仍按原價格辦理;若已按照接近或者基本接近當年房屋所在區域內市場價繳納超面積房款的,由單位提交申請,待住房保障部門認定后再行解決。 

  關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問題,《通知》提到,購房申請人資格方面,購房申請人應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租住現住房且參加工作的本市職工; 存量公有住房的出售價格方面,購買公有住房控制面積內保留年代折扣優惠 (自單位取得產權證算起,每年折扣1%,超過20年的按20年計算),按鄭州市2016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的指導價即3200元/平方米計算房款;超過控制面積外的部分按《通知》的規定計算超面積購房款。辦理時限方面,即日起至2019年2月28號,逾期不辦者視為放棄,今后不再辦理。 

  關于調整鄭州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租金問題,在職工家庭收入合理支出范圍內,參照鄭州市公租房租金標準,調整租金價格。

  記者:張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