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訴求也越來越多,原本無可厚非,但卻為一些人提供了行騙的機會。他們花言巧語,施展五花八門的騙術,讓人防不勝防。近日,桐柏縣法院審理兩起詐騙案,兩名被告人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錢財,被判處有期徒刑。

  謊稱解決編制,詐騙工友

  在桐柏縣某堿礦上班的臨時工郭某,認識了在同崗位上班的張某。在和郭某的交往中,張某了解到郭某有從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的想法,于是便虛構可以為其辦理工作轉正的事實,并出示“調函”等相關虛假文件材料。取得郭某的信任后,張某以辦事為由,索要2萬元的“辦事費用”。2016年10月1日,郭某向張某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2萬元。事后,張某借故從堿礦離職,郭某無法與其聯系,遂報警。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2萬元責令退賠給郭某。

  虛構辦理保險,騙人錢財

  孫某在桐柏縣某保險公司咨詢保險業務時,經人介紹認識了趙某。趙某聲稱,可以代辦保險業務。2017年7月31日,孫某與趙某取得聯系,為朋友李某的一輛貨車辦理車險,并通過微信將1.4萬元保費轉賬給趙某。8月1日,孫某向趙某詢問車險辦理情況。在沒有辦理保險業務能力的情況下,趙某謊稱保險單已出,并將孫某所匯的1.4萬元保費據為己有。另查,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取得了孫某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因趙某取得了孫某的諒解,且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遂以詐騙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桐柏縣法院法官段奇說,群眾一定要具備防騙的意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隨意輕信和盲目隨從,遇人遇事,應有清醒的認識,因為騙子往往是在抓住受騙者的心理需求后,才會想方設法并有針對性地去施展騙術。

  來源:桐柏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