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米方杰/文 沈翔/圖

  鄭州市機構改革工作正有序推進,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機構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機構改革后,相關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行政機關也將做出相應調整,需要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調整期,鄭州市政府機構改革中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如何“過渡”?12月26日,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召開。會上聽取了關于《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地方機構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慮到實施《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的調整,需要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為平穩有序調整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規尚未修改而影響改革進程和相關工作,特別是要保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由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作出決定,及時明確有關問題,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保證機構設立重組、職責調整和管理執法的合法性,使機構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據此,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借鑒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和兄弟城市的做法,起草了決定草案稿。”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具體來說,要明確現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地方性法規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由組建后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考慮到縣(市、區)行政機關承擔了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同樣面臨職責調整問題,草案規定:縣(市、區)行政機關承擔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草案中還提到,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了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負有監督指導等職責,如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草案規定由新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監督指導等職責。

  草案提出,明確實施《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或者需要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提出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審議。

  此外,草案還對機構改革的組織實施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有效性,特別是做好涉及民生、應急、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