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莫名其妙的拖車費
輝縣的董先生給我們打電話反映,說自己前段時間騎電動車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人雖然沒大多事,可是后來去取車的時候遇到的事,卻讓他很是頭大。
董先生在輝縣市做保安工作,3月13日早上七點多,他下夜班騎著電動車回家,結果路上跟一輛轎車發生了事故。


事故發生后,對方報了警,董先生的女兒和侄子也趕到現場,將董先生送到了醫院。
第二天上午,雙方協商后達成一致,對方賠償了董先生1000塊錢,交警部門也出具了和解協議。直到這時,董先生才想起來自己的電動車。

董先生說,當時交警部門給了他一張放行條,他就讓侄子去交警所說的停車場取車。結果停車場的工作人員說,要收100塊錢的費用。

之后,董先生讓女兒去停車場交了100塊錢,才將電動車取了出來。

回到家后,董先生越想越覺得這錢交的不合理,他說自己當時只是摔了一下,電動車損壞的并不嚴重,交警完全可以將車推到路邊,或者讓家人把車騎走。

董先生說,當時交完100塊錢后,對方也沒有開據任何的收據和發票。3月19日上午,董先生的侄子再次來到輝縣市聚江停車場索要票據時,沒想到卻被工作人員趕了出來。


隨后,記者跟隨董先生的侄子來到輝縣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見到了當時處理這起事故的趙警官。



記者跟趙警官再三溝通后,對方表示下午兩點半讓記者再到辦公室,會有專門的人來解答。
下午兩點半,記者再次來到交警部門,趙警官給記者出示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當事人無力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委托單位或人員代當事人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趙警官表示,根據這一條款,停車場可以收取拖車費用。


對于趙警官的說法,董先生表示難以接受。董先生說,當時自己雖然受了傷,但是他的女兒和侄子都在現場,公安機關并沒有要求他們將車輛移走,而是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通知停車場拖車。

那么,公安機關的這種執法行為是否合理呢?

張波 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我們也看到董先生的電動車并沒有損壞嚴重,那么輝縣交警完全可以以更溫柔的方式進行執法,可以將電動車推到路邊,騎到一個安全的地方,而并非使用大型的機械,拖到停車場,給當事人增加費用。
來源:河南廣播電視臺法治頻道19:20《法治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