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因停車費發生沖突撞壞道閘 法院判決:修復道閘直至能正常使用》

  大象新聞·映象網記者 康世保 通訊員 趙市偉 李翰哲

  因停車費用問題與保安發生沖突,劉某竟駕車沖撞停車場出口道閘導致柵欄桿毀損、道閘主機無法正常工作。2019年8月,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修復撞壞的道閘,直至能夠正常使用。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4月,劉某在駕駛轎車駛出許昌某商務中心停車場時,因停車費用問題與管理該商務中心的物業公司保安發生爭執。隨后,劉某駕車強行撞開停車場出口道閘駛離,導致出口道閘的柵欄桿毀損、柵欄桿與道閘主機連接部位斷裂,道閘主機電機雖尚能工作,但已不能起降至預設位置。該車輛管制道閘由該物業公司安裝管理,劉某駛離后物業公司向公安機關報警。

  隨后,公安機關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約定雙方互諒互讓,互不追究對方責任;劉某負責將車輛擋桿修復及恢復使用;此協議一次性調解到底。劉某隨后按照該協議從道閘設備銷售商處購買了道閘柵欄桿一根,支付1760元。因道閘主機中的電機受損,經公安機關協調,劉某將電機拆除后郵寄至深圳廠家維修,支付了往返郵寄費和維修定金共959元。劉某認為電機的損壞與其無關,故拒絕支付修理費用,損壞的道閘設備至今未能恢復使用。物業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將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承擔修理責任并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后認為,侵權人造成財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劉某毀損原告財物的事實清楚,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鑒于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承擔修理責任,該調解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該調解協議予以確認。因劉某至今未能按協議約定將毀損的道閘設備修理至恢復使用狀態,物業公司請求劉某繼續承擔修理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劉某認為道閘電機的損壞不屬于其修理責任范圍之內,但從物業公司提供的視頻資料可以看出,道閘電機已經不能起降其預設位置,且劉某駕車沖撞的力量已經使道閘柵欄桿斷裂,與之相連的道閘主機也必然受到影響,道閘電機作為精密機械因此受到損害也符合客觀實際,故應認定道閘電機的損害與劉某駕車沖閘有關。物業公司另主張劉某就雙方本次糾紛賠禮道歉,因劉某侵權的客體是財產權益,且雙方已達調解協議“互諒互讓”,故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