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診療過錯致患者死亡,信陽職院附屬醫院被判賠償14萬元》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張亮 章繼軍/文圖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因在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信陽職院附屬醫院被判賠償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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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中,一審法院浉河區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患者黃某定1944年1月3日出生,男,漢族,2019年8月1日00:08以頭痛2小時”為主訴急診入院,不伴有惡心、嘔吐、發熱等。入院診斷為1。頭痛待查:血管性頭疼?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2019年8月3日5:40出現心跳、呼吸停止,當日6:10經搶救無效,宣告臨床死亡。
后原被告雙方發生糾紛,原告起訴,經浉河區法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鑒定中心鑒定認定信陽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為患者黃某定提供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過錯,過錯與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擬定過錯參與度為40%-50%。黃某定在被告信陽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治療用去醫藥費4977.58元。司法鑒定費為12000元。另查明原告鄭某英是患者黃某定妻子,患者黃某定有子女三人,分別為女兒黃某燕、黃某霞、兒子黃某即為本案的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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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颊咴谠\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考慮患者為顱內靜脈竇血栓形成依據不足,直至患者死亡信陽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仍未明確急性心肌梗死診斷,從而未予以積極、有效的治療,致患者錯過最佳的治療時機,醫方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及不良后果的防范義務,存在過錯,過錯與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擬定過錯參與度40%-50%。綜合鑒定意見,法院酌定被告信陽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5%。
浉河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信陽職業技術學院附屬醫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鄭某英、黃某燕、黃某霞、黃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損失14023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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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審的判決,信陽職院附屬醫院不服浉河區人民法院(2019)豫1502民初6844號民事判決,向信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3月24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