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1號線已運營一年半,1號線2期、2號線、2號線延長線、5號線正在施工。隨著線路的增加,越來越多人會選擇地鐵出行。哪些行為在地鐵車站或車廂內是禁止的、地鐵經營單位該為乘客提供怎樣的服務……這些問題今后都將有法可依。2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鄭州市軌道交通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開始實施。《條例》中的許多規定和經常乘坐地鐵的我們息息相關,記者為您深入解讀。
運營計劃應適時調整
《條例》明確了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服務職責。如合理編制、適時調整運營計劃,保障客流運送暢通與安全;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并向社會公布;在車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車運營時間及換乘指示信息;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時,及時告知乘客;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提供列車到達時間、到達站點和安全提示等信息;在車站提供問訊服務,引導乘客購票、乘車;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在列車內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設置專座等。
經營單位違反規定,未履行服務職責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這些物品不能帶進站
《條例》規定,幾類物品禁止乘客攜帶進站,如:易燃易爆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品;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違反規定的,進行勸阻和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