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運價不能低于成本價 獎勵促銷需提前10天公告

  [規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運營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解讀] 運價不能低于成本價,需要提前10天向社會公告,這意味著以后專車平臺可能不能再任性“燒錢”,專車代金券可能會越來越少,乘客享受的優惠幅度也可能會變小。

  8 專車不得巡游攬客 最高罰款2000元

  [規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巡游攬客。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駕駛車輛巡游攬客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解讀]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表示,對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它不同于巡游出租汽車方式,不能夠采取“掃馬路”的方式,即不能通過巡游的方式來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來提供,這是兩者之間的一個很重要的差別。

  9 專車不能用多個平臺接單 最高罰3萬

  [規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違反本規定,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或同時接入兩個及兩個以上網絡服務平臺的、駕駛員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解讀] 這意味著,一輛專車只能在一個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此前一輛車同時注冊滴滴、Uber多個網絡平臺的情況,將會被禁止。

  ■晚報連線

  私家車主萌生退意

  私家車主:不劃算,不干了

  市民李先生作為一名“專車司機”,一直在等候相關政策的出臺,現在他失望了,他理想中的狀態是“平常閑著沒事的時候,能拉活掙個油費”。

  此次《辦法》中提及的相關規定更是讓目前的“專車司機”放棄繼續拉客掙錢的念頭。李先生說,他絕不可能把去年剛買的30多萬元的新車使用性質改為出租客運,何況性質一改,使用年限只有8年,就算一個月純掙5000塊,一年6萬,跑6年才能把車錢掙回來,圖啥呢?最關鍵的一點是,李先生有自己的工作,他不愿意當職業司機。

  出租車司機:

  無論是巡游還是網約,司機必須是職業性的

  楊師傅作為跑了10多年出租車的老司機,則對政策的出臺拍手叫好。因為無論是巡游的還是網約,司機必須是職業性的,不會再出現繁多的私家車出來搶生意,形成公平競爭。

  對于“份子錢”,楊師傅提到,鄭州的情況和其他城市不太一樣,很多出租車的經營權在個人手中。比如以前包車最高達到每個月6000元,但受到專車的影響后,包車的價格也隨之降低,目前在4000~5000元,雙方可以就此進行協商,如果車主把價格定高了,那么車也就租不出去了。

  一客運管理處工作人員表示,網絡約車制訂出規范的管理制度后,不會再像如今這般混亂,不但司機的素質不能保證,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也沒有保障。乘客們可以根據個人偏愛喜好,對巡游或網約進行選擇,相信這兩種方式也會形成競爭,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務。

  鄭州晚報記者 劉凌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