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個人賬戶免征利息稅 可依法繼承

  根據新規,全省從2014年10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將可以依法繼承。

  4 三類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同

  2014年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對于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

  該《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2014年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5 延遲退休人員繼續參保交費

  《辦法》實施后,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延遲退休人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6 換單位養老保險關系如何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7

  《辦法》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可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職業年金基金由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組成。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